本标准是对GB5461-1992《食用盐》的修订。
本标准非等效采用OCT-13830--1984《食用盐》。
本标准增加了白度及化学指标按湿基百分数的计算,并针对我国食用盐生产原料、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状况规定了卫生指标的限量。本标准经修订删除了普通盐及粉碎洗涤盐和日晒盐的三级品,调整了碘酸钾、粒度、白度和部分化学成分指标。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,同时代替GB5461-1992。本标准由******轻工业局提出。 本标准由全国海湖盐标准化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。 本标准起草单位:全国海湖盐标准化中心、全国井矿盐标准化中心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刘志达、陈素娟、张能君、王志斌、付淑英。本标准于1985年10月首次发布,于1992年6月******次修订,1999年12月第二次修订。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盐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和包装、标志、运输、贮存。本标准适用于供食用的精制盐、粉碎洗涤盐及日晒盐。 2 引用标准(略) 3 产品分类食用盐为晶体氯化钠,用于食用。 食用盐按其生产和加工方法可分为:精制盐、粉碎洗涤盐、日晒盐。 按其等级可分为:优级、一级、二级。分子式:NaC1分子量:58.44 4 技术要求 4.1 感官指标:白色、味咸、无异味、无明显的与盐无关的外来异物。 4.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一规定:
表一
指标 | 精制盐 | 粉碎洗涤盐 | 日晒盐 | |||||
优级 | 一级 | 二级 | 一级 | 二级 | 一级 | 二级 | ||
物理指标 | 白度,度≥ | 80 | 75 | 67 | 55 | 55 | 45 | |
粒度,%≥ | 0.15-0.85mm | 0.5-2.5mm | 0.5-2.5mm | 1.0-3.5mm | ||||
85 | 80 | 75 | 80 | 85 | 70 | |||
化学指标 | 氯化钠≥ | 99.10 | 98.50 | 97.00 | 97.00 | 95.5 | 93.20 | 91.00 |
水分≤ | 0.30 | 0.50 | 0.80 | 2.10 | 3.20 | 5.10 | 6.40 | |
水不溶物≤ | 0.05 | 0.10 | 0.20 | 0.10 | 0.20 | 0.10 | 0.20 | |
水溶性杂质≤ | - | - | 2.00 | 0.80 | 1.10 | 1.60 | 2.40 | |
卫生指标 | 铅(以Pb计)≤ | 1.0 | ||||||
砷(以As计)≤ | 0.5 | |||||||
氟(以F计)≤ | 5.0 | |||||||
钡(以Ba计)≤ | 15.0 | |||||||
碘酸钾 | 碘(以I为计) | 35±15(20-50) | ||||||
抗结剂 | ***************(以[Fe(CN)6]4-计) ≤ | 10.0 | ||||||
1)此项测定只限于以天然含钡卤水为原料制得的食用盐。 | ||||||||
5 试验方法(略)
6 检验规则
6.1 组批由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等级的,一次交付的产品构成为一批。
6.2 食用盐产品出厂(场)前,应由生产厂(场)(或销售部门)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后,在包装内(外)附有质量合格证,该产品方可出厂(场)。
6.3 抽样方法和数量按GB/T8618规定执行。
6.4 食用盐产品质量以产品交付时检测质量为准,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,由供需双方共同委托提交仲裁单位,并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判定。
6.5 食用盐产品包装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偏差应符合******颁布的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》要求。
6.5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(或粒度、白度、水溶性杂质中的两项指标)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应以抽取同批产品的备用样,按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,若复验仍达不到该类产品******一级的规定,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。
7 包装、标志、运输、贮存
7.1 食用盐的大包装必须使用内衬聚乙烯薄膜的纸箱、编织袋,每件重量为25kg或50kg。包装应附合格证或合格标签,并注明:生产企业名称、地址、产品名称、数量、批号、检验员姓名(代号)。
7.2 食用盐小包装,可使用聚乙烯塑料袋、纸盒、塑料盒(瓶)(******),每件重1000g、500g、250g或250g以下,小包装上必须标注GB7718规定的要素,贴有加碘盐防伪标志。
7.3 食用盐运输工具必须清洁、干燥,运输途中器具捆扎牢固,确保完好无损,禁止与能导致盐质污染的货物混装。由于运输造成破损和质量下降,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。
7.4 食用盐贮存中要妥善保管。存放仓库要通风,防止雨**、受潮,堆放的食用盐应上有遮蔽,下有隔板。禁止与能导致盐质污染的货物共贮。
******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-04-20发布 2000-10-01实施 。